新華網北京4月20日電 (記者 王希、雷敏)商務部20日就其擬定的《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家庭服務機構的經營規范、行為規范和消費者的權利義務,并規定家庭服務機構如有未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等違規行為的,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。
征求意見稿明確,家庭服務機構經營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員工管理模式(員工式)和職業介紹模式(中介式)兩種。實行員工式的家庭服務機構要與家庭服務員簽訂勞動合同,并與消費者簽訂家庭服務合同;實行中介式的家庭服務機構應與消費者、家庭服務員簽訂家庭服務合同。
征求意見稿要求,家庭服務機構不得招收下列人員從事家庭服務工作:未滿16周歲的;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;患有不宜從事家庭服務工作的傳染病、精神病和其他疾病的。
征求意見稿要求,家庭服務機構在家庭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:以明顯低于成本價格或抬高價格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;不按服務合同約定提供服務;唆使家庭服務員哄抬價格或有意違約騙取服務費用;發布虛假廣告或隱瞞真實信息誤導消費者;利用家庭服務之便強行向消費者推銷商品;長期扣押、拖欠家庭服務員工資或收取高額管理費,以及其他損害家庭服務員合法權益的行為;扣押家庭服務員身份、學歷、資格證明等證件原件以及法律、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。
法律責任方面,征求意見稿規定,家庭服務機構如違反相關規定,例如未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;未按要求訂立勞動合同或家庭服務合同的,拒絕家庭服務員獲取家庭服務合同的,未保證家庭服務員投保的;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檔案、跟蹤管理制度,對消費者和服務員之間的投訴不予妥善處理的,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。